近日,外媒报道,英国《自动尊龙凯时网站进入驾驶汽车法》(Automated Vehicles Act,简称AV)在获得王室批准后,正式生效。王室批准是英国任何立法在成为法律之前必须通过的最后一道程序。英国政府表示,全自动驾驶汽车可能会在两年内在英国上路行驶。此次立法核心内容在于确定事故责任主体。事实上,为了抢占汽车智能化发展先机,全球多个国家都已在自动驾驶立法上迈出了重要步伐。
据新战略低速无人驾驶产业研究所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英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等都在国家层面完成了自动驾驶制修法。
英国
英国立法主要在于确立自动驾驶汽车授权制度与责任主体划分办法。
英国于2018年在国家层面制定了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早期律法主要是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明确自动驾驶保险制度的方式为自动驾驶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比如,英国在2018年7月19日通过的《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
2022年1月26日,由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法律委员发布了一份长达292页的《自动驾驶汽车:联合报告》,其中包含了关于如何制定新的自动驾驶汽车监管改革的75项建议,涉及自动驾驶概念、自动驾驶的分级、设定安全标准、初始准入和授权、使用中的安全保障和数据使用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
其中,有关责任的建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责任主体划分为授权自动驾驶实体、负责用户和无负责用户运营商这三类;二是对针对自动驾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讨论。
该份联合报告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相关立法,即《自动驾驶汽车法》。
该法案将道路安全视为立法的核心。《自动驾驶汽车法》在第二条就规定了 安全原则说明 ,除安全信息提供相关犯罪之外,《法案》还明确了车辆使用阶段的刑事责任,指出车辆的 用户负责人 (user-in-charge),即授权使用并启动自动驾驶功能,并能够自主控制车辆的用户负责人,不会因驾驶车辆的方式而负刑事责任。其中,车辆的驾驶方式包括信号、照明的使用等,而不包括驾驶人的资质等信息。
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首个建立起体系相对完整的正式性自动驾驶监管法律额制度的国家。
2022年6月24日,德国联邦交通与数字基础设施部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发布了一部为专门执行2021年7月生效的《自动驾驶法》而制定的《自动驾驶许可与运行监管专项法规》(AFGBVEV),该法规的发布标志着能够实现自动驾驶正式应用的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完成。
早在2015年9月,德国便已在《自动网联驾驶战略》中,确立了包括立法在内的推动自动驾驶发展五大重点行动领域,制定了推进自动驾驶立法的具体措施,包括参与和推动相关国际法的制定修改、修改《道路交通法》、不断完善自动驾驶法律框架等。
2017年5月,德国在布了首部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简称《第八修正案》)。这是当时世界上的第一部国家级自动驾驶立法,主要针对L3等级自动驾驶制定规则。
2020年,推出《自动驾驶法案》,并于2021年相继获得内阁、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批准通过,于7月12日经总统签发,在《联邦法律公报》上正式颁布。该法案在《道路交通法》与《机动车强制保险法》的基础上修订新增L4等级自动驾驶,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而为了进一步配合《自动驾驶法》实际实施,2022年,《自动驾驶许可与运行监管专项法规》被制定出来,并于当年5月20日得到了联邦参议院的批准。
德国自动驾驶立法在自动驾驶监管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大胆突破。《自动驾驶法》中,是由法律规定自动驾驶的基本技术要求,法规规定自动驾驶的具体技术要求,只要经过审核自动驾驶车辆符合这些技术要求,其就可通过准入,能够上公共道路上运行。运用此监管模式后,对自动驾驶车辆的准入和运行监管不再完全依赖于相关技术标准,避免了因技术标准的缺乏而导致立法难以具体实施的窘状。采用此监管模式固然是应对监管滞后问题而产生的一种过渡性举措,在将来相关技术标准具备后仍会应用传统机动车辆监管模式。
新加坡
新加坡将该国定位为部署模拟城市试验台和无人驾驶公交车计划的自动驾驶发展中心。由于国家相对较小、城市交通相对并不复杂,所以,新加坡在自动驾驶政策监管和立法修法上相对决策果断、实施集中管理。
虽然管理严格,但在政策上对无人驾驶非常友好。早在2017年,新加坡政府对《道路交通法》进行了修订,出台的《2017年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机动车)规则》,允许试用和使用3级、4级或5级自动驾驶汽车,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进行测试,同时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时的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导新加坡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基础性规则。
新加坡对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监管采用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一方面可以测试汽车的安全能力,另一方面也赋予新加坡陆路运输管理局(the Land TransportAuthority, LTA )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为 LTA 制定许可条件、操作或测试路线等规则积累了立法经验。
新加坡发展自动驾驶的主要目的为发展公共交通运输系统,因而,新加坡的自动驾驶测试主要聚焦于Robotaxi、无人巴士接驳等领域。
日本
作为世界最大汽车生产国之一,日本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态度也是较为支持。
2015年年底,日本政府即声明,将放宽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法规,在2017年允许纯自动驾驶汽车进行路试。随后,日本制定了一系列自动驾驶普及和上路路线图,对上路车辆自动驾驶等级和种类都做出了规定。
日本主要通过修订《道路交通法》和《道路运输车辆法》等相关法规,来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行驶,并加快布局自动驾驶汽车产业。
2019年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通过了L3级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修正案对自动驾驶系统载体、自动运行装置和用于事件记录的工作状态记录装置,以及用于操纵自动驾驶系统的自动驾驶车辆程序,配套了详尽的更新升级许可制度。通过 硬件+软件 的形式对自动驾驶系统具象化描述,明确了车辆控制和运行监管的基本车载载体。
2022年通过新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法案,已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修订法案,允许特定条件下完全自动化驾驶的L4运行许可制度。
这意味着日本将允许L4自动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日本正逐步完成自动驾驶从L3到L4的布局。
中国
我国自动驾驶领域的制修法相对谨慎,目前还未有国家层面立法,但已经突破性地通过地方政府来推动区域性法规先行先试。
据新战略低速无人驾驶产业研究所了解,近两年,我国地方性法规确立也在不断加速,继深圳、上海、无锡之后,苏州、杭州等更多城市也在推进地方立法,为更大规模的自动驾驶技术应用和场景落地提供支持,也为自动驾驶立法积累更多经验。
深圳
2022年6月,深圳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地方法规,对自动驾驶车辆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规定仍然沿袭了传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立法逻辑。
上海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3年6月29日,《浦东新区促进无人驾驶装备创新应用若干规定》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无锡
2022年12月29日,《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批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
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9日,《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州
2023年8月29日,《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
2024年3月29日,《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除以上城市,北京、合肥、广州、武汉也在加快自动驾驶立法步伐。
北京
2024年3月19日,北京人大发布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显示:《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第一次审议)》已纳入第十二次常委会会议(9月)审议项目、《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第二次审议、表决)》已纳入第十三次常委会会议(11月)审议项目,力争年内完成审议发布。
合肥
2024年4月18日,合肥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州
2024年4月19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制定)》纳入初次审议项目。
武汉
2024年4月30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